馬路上因為一些交通事故撞死寵物狗的事件時候發生,這些事故的發生不僅車主有責任,作為寵物的主人也是有責任的。作為主人有責任看緊自己家的寵物不到處亂跑。在外面遛狗的時候最好是牽引著它們,不然出事故很難說清誰對誰錯的。近日,市民小吳飼養的一只邊牧出車禍i=死了,他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
本報訊市民小吳養了一只邊牧犬,取名“凱凱”,當成自己的“兒子”養。由于“凱凱”頗通人性,小吳平時遛狗時一般不套狗繩,“凱凱”也不會走丟。不久前,小吳帶著“凱凱”出去溜達,卻不料在一個路口,“凱凱”被一輛轉彎的汽車撞倒在地。
見撞倒寵物狗,車主李女士趕緊陪著小吳將“凱凱”送到最近的一家寵物醫院檢查。拍了x光片、吊了生理鹽水并打了強心針,先后花了3000多元。但3天后,“凱凱”還是因為傷勢過重死亡了。
“凱凱”死后,小吳聯系李女士要求其賠償。除了寵物狗就醫時的3000元醫藥費,小吳還要求李女士賠償“凱凱”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萬元。
對于小吳的要求,李女士一聽就覺得不痛快。“明明是死了一條寵物狗,卻列出這么多奇怪的名目,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一開口就要賠2萬元,八成是遇上‘敲竹杠’的了!”于是李女士索性一分錢也不賠了。
小吳表示,被李女士撞死的寵物狗自己已經養了3年多,費了不少心血,真的是當成“兒子”來養,感情很深。“凱凱”死后,自己也因為情緒起伏引起身體不適,這幾天才緩過勁來。因此要求李女士賠償精神損失費。
“撞死他的寵物狗,我確實有責任,但小吳也沒有牽狗繩,他也要負一定責任的。”李女士表示,自己那天車速不快,很可能是寵物狗因為受到驚嚇自己撞上來的。而最讓李女士覺得不能接受的是,撞死寵物狗怎么也要精神損失賠償?
當 成“兒子”來養的寵物狗被撞死了,能不能要求精神賠償?為此,調解員請來律師陶佳思旺進行法律解釋。“能否主張精神賠償,主要看對象是否具有人格利益。” 律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損 毀,財產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所謂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是指當人與人之間具有一種特定的關系,并且將這種關系寄托于某一種具體的 紀念物品之上時,這種具體的紀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人格利益具有與人身的不可分離性。然而小吳的寵物狗‘凱凱’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上的紀念 品,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下,小吳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
調解員在勸李女士理解小吳的心情時也指出,小吳遛狗時沒有采取佩帶犬鏈、牽領等措施,對于這起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最終,小吳與李女士達成了協議,由李女士賠償小吳醫治“凱凱”的醫藥費以及寵物犬的市場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