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劉小姐因為老家有事需要回去處理,因此把寵物兔寄養在寵物店,約定三天后接回,但寵物兔不幸死亡。劉小姐把寵物店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
2013年7月份,好友贈送了一只可愛的黃色寵物兔給劉小姐,劉小姐對兔子疼愛有加,當成孩子一般悉心照顧。今年3月6日,劉小姐因為急事需要返回外地老家處理。臨行前夕,她特意將其送到平時打過交道的一家寵物商店寄養,雙方還約定了10元一天的費用。劉小姐先行支付了50元,暫定3天后接回。然而,3 月10日下午,等劉小姐回到上海,才發現愛兔已經死亡。店主吳女士告訴她,兔子3月9日起就不吃食物并且開始拉肚子,第二天死亡。
劉小姐將兔子送到上海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細菌分離鑒定,檢測結果為感染沙門氏菌。劉小姐將吳女士告到法庭,要求返還寄養費50元,支付因此產生的各類分用,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徐匯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小姐和吳女士雙方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劉小姐將寵物兔寄養在吳女士處,沒有就兔兔的飼養進行特別的交代,即對被告的飼養環境表示認可。吳女士是以寵物及相關物品買賣為經營范圍,并不具備救治寵物的專業資質及能力。因未能及時對寵物兔進行救治,負有一定責任。
最終,結合本案雙方的過錯程度,劉小姐保管費的支付情況、案涉寵物兔的財產價值等,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包含保管費在內的財產損失共計450元。
現在有很多因為外出沒有辦法照顧寵物的家長都會選擇寄養寵物,大多數都是把寵物寄養在寵物店,但也因此發生了很多寵物糾紛,一般來說如果寵物出現什么意外寵物店是要負主要責任的,但由于劉小姐沒有對寵物的飼養進行特別的交代,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