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寧晚報
本報訊(記者陸增安 通訊員李珊 趙苑彤)寵物“闖禍”傷人,飼養者該怎樣賠償?近日,江南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寵物傷人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2279元。2021年12月14日傍晚,4歲的小林與奶奶散步經過小區樓下某商鋪門口時,遇上了牽著一條黑色法斗犬在商店購物的王某。此時,這條被狗繩牽著的犬只,突然撲向小林將其抓傷。隨后,小林被家人帶至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小林“左臀部被狗抓傷,Ⅱ級暴露”,需及時并按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小林的監護人認為,王某沒有遵守小區物業要求登記并填寫養犬登記表的有關規定,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南寧市養犬管理條例》,遂向江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3000元。而被告王某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他的狗咬傷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江南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醫院出具的門診病歷,法院確認原告小林存在被狗抓傷的事實。根據原告小林及監護人提供的現場照片,被告牽引的狗未佩戴嘴套,雖被告當時在商鋪買東西背對著原告,但其當庭承認“我感覺到狗的繩子突然緊了一下,我覺得可能是有人過來了,狗應該撲向了誰”。原告也陳述被狗撲上來受到了驚嚇。此外,原告受傷部位為臀部,結合原告的年齡和身高,狗跳起來的高度與原告臀部離地面的高度大致相符,原告、被告對于案發時的描述相吻合,綜合考慮以上情形,被告未對其飼養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導致狗撲向原告至原告損害,法院確認原告受傷與被告存在因果關系。此外,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的損害是原告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傷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票據等證據,江南區法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進行核定,支持原告醫療費1775元、交通費26元,因原告年僅4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攜帶原告5次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造成實際誤工,法院酌情支持3天的誤工損失478元。以上損失合計2279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