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已經和你的家人接觸過,我認為你的家人也必須要隔離接觸傳播的隔離措施。
目前你雖然還處在隔離期,雖沒有確診說你感染上了冠狀肺炎病毒,但并不排除你沒有感染上接觸傳播的隔離措施。因為這種病毒的潛伏期是1~14天,而且在潛伏期的傳染更恐懼,這種傳染在裂變式的發展,可人們卻不知不覺。過了14天以后,已經排除你感染的可能。你才可以不再隔離,你的家人也排除被感染的可能,到那時你的家人也才可以得到自由。
為了他人的健康接觸傳播的隔離措施,不給國家和社會添麻煩,大家都要有社會責任感。只要與感染過的患者同乘過一輛車,同吃過一頓飯,同在一個房間里待過,只要在近距離的接觸過,都自覺的上報,自覺的隔離。
每個人都承擔起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我們的社會才和諧美好接觸傳播的隔離措施!
與新型冠狀病毒患者接觸,需隔離多久?該注意些什么?
目前,所有與新冠狀病毒感染者接觸的人群,暫定隔離觀察的時間是14天接觸傳播的隔離措施。因為該病毒潛伏期一般是3~7天,最長不超過14天,所以隔離期定為14天是足夠的。
我們要注意什么?
新型冠狀病毒雖然主要經過呼吸道飛沫傳播,但也可經過接觸傳播,最新研究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糞便中,也檢出該病毒的存在,提示該病毒有糞口傳播的可能!
對普通人群來說,我們的注意點還是鐘南山老院士的諄諄教誨:盡量減少外出,勤洗手,勤開窗通風;出門前佩戴防護口罩,到單位先洗手,再上崗;盡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地方;接觸口鼻、眼睛之前一定先洗手,接觸公共設施后(電梯按鈕、門把手、鼠標、鍵盤等)要洗手,避免集中就餐;有條件的,可對環境表面消毒。
對于隔離觀察的人群而言,在醫院隔離觀察的,醫生護士會給你方方面面的監測;而自己在家隔離的人,一定要注意自己體溫的變化,是否出現呼吸道癥狀(如干咳、胸悶),注意衛生勤洗手,隔離期間避免與家人見面。一旦體溫高于37.3℃,或有干咳、腹瀉等癥狀,請戴好口罩,及時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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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地區發生的不明原因的疑似傳染病怎樣做才能減少傳染范圍?
假若這個地方發生了具有相似癥狀的患者,而且呈居家發作或與其接觸者也出現相似癥狀,這個時候怎么辦才是上策?一是居家隔離;二是打電話告訴來看望或與之接觸的親戚或朋友立即實施隔離觀察;三是接觸者告訴與之接觸聯系親朋好友隔離觀察;四是呼叫傳染科醫生上門服務鑒定甄別,并接患者隔離治療;五是傳染科負責人會同醫院感染辦上報情況至當地疾控中心或衛健委,引起他們關注;六是政府發布防控措施。是不是走這樣的程序不得而知。若武漢一開始掐新型冠毒肺炎于萌芽狀態,就不至于爆發了。
如果和冠狀病毒攜帶者之間互相發香煙抽會感染嗎?
建議自己居家隔離觀察。你屬于密切接觸者。
目前來說,有 3 類人群,需進行居家隔離觀察:
1. 癥狀較輕的疑似患者
經醫生判斷后懷疑是新型肺炎,但癥狀較輕微的,并明確建議可以居家隔離觀察的患者。
2. 密切接觸者
密切接觸者,就是曾與病毒確診或高度疑似病例有過比較緊密接觸的人。
如果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均屬于密切接觸者,可能需要居家隔離。請按照當地衛生部門要求,盡快聯系相關機構,以免發生意外:
與確診的患者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有其他密切接觸;
診療、護理、探視過確診患者,且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與確診患者同病室住院;
與確診患者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
隔離人員、封閉管理人員擅自外出、聚集,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疫情期間的隔離管理或封閉管理的規定,很多人還是比較理解和支持的。但總是有個別人認為自己只是在“風險”的地區,或者從有“風險”的地區回來,并且也做了相關防護或檢測,總不會那么巧自己會存在“風險”吧。
先來看個案例:馮某某在港口碼頭從事入境集裝箱裝卸工作,根據疫情防控規定,對于口岸進口貨物直接接觸人員,工作期間要求集中住宿、封閉管理。對此,馮某某并沒有在意,期間兩次晚上外出,先后到快遞點、藥店等公共場所逗留、購買藥物,并與多名親屬見面。事后,核酸檢測馮某某初篩陽性,又經核酸檢測復核陽性,而被送往醫院隔離治療。
馮某某被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看到這有人會問,什么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問,什么是“有傳播危險的行為”?
該罪在客觀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必須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另一種是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即可。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感染甲類傳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染甲類傳染病的具體危險。
如果我違反了疫情防控規定,但我沒有確診要承擔什么后果?
接著來看案例:居家健康監測階段的王某某私自前往某市探親,在返回途中被高速收費站疫情卡口工作人員發現并管控。事后,公安局民警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將王某某接回并送往集中隔離點進行隔離,對其他接觸人員進行密切監測。王某某因在居家健康監測期間私自外出,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9日,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可能有人會問,處罰王某某有什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就屬于“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
結語: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責任 。對于傳染病隔離,或對“風險”地區的人進行封閉管理,本來就是出于對絕大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安全考慮,將處于傳染病期的傳染病病人、可疑病人以及“風險人”安置在指定的地點,暫時避免與周圍人群接觸,便于治療和護理。并且通過隔離、封閉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污染范圍,減少傳染病傳播的機會。
所以,對于隔離人員、封閉管理人員擅自外出、聚集,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對此,你贊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