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樣的案子真的是太多了,國家真的得好好重視一下狗傷人的事情了,來一次大治理、處理流浪狗,大整治不牽狗繩子的,非常有必要,特別是城市里養狗,帶來的隱患,實在太多了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
看了山東高青縣這個女孩被咬的新聞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真的是無言以對,孩子已經進行過急診救治手術和小面積皮膚移植手術,兩次手術已經花費了20多萬元,僅昨天一天就花了1.9萬元,醫生估計,孩子后面的手術費大概還需要30萬元。
可見,這個咬的有多厲害啊,新聞報道沒說孩子是在哪兒被咬的,其女孩爸爸王永國告訴記者:“5月17日下午5點半左右,女兒放學后被狗咬了,頭部、臉部、脖頸處大面積受到創傷,從來省醫院到現在已經19天了,孩子插著呼吸機, 仍然在重癥監護室接受救治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醫生說孩子生命體征正常,但不確定什么時候清醒。”從中可以看出,是放學途中,被狗咬,4歲孩子,應該是在上幼兒園,為何大人沒接送呢?如果在跟前,會讓狗咬那么嚴重嗎?大人心也太大了。
還有就是,這一條狗是誰家養的?直接把狗主人槍斃得了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我早就說過,你養狗可以,但一旦出現狗傷人,視同狗主人傷人,必須根據傷情進行人狗同責,孩子被咬到昏迷19天,可見非常嚴重,必須對狗主人拘留和判刑,至少是無期徒刑,不然,這樣的悲劇,還會發生,你養狗,不牽繩子,隨意放養,危害他人,就是自私不負責任行為,如此之人,你有什么資格去養狗?自己素質太差,不夠格做人,人都不做,我看就不要養狗了,不然,長了危害社會的禍害。
最后再次呼吁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
1、來一場全國治理狗患,對各類情況進行集中式整治;
2、嚴厲打擊狗主人出門不牽繩子行為,一旦發現,罰款1萬元;
3、全國城市禁止養狗;
4、狗咬人,狗主人入刑;
5、征收社會要收費,養一條狗,繳費10萬,拉一坨屎不清理,罰款1萬元,讓它變成黃金屎,你看看誰還敢不及時清理狗屎。
如何看待近日安陽市的狗咬人事件?
大家如何看待“河南安陽狗咬人”事件?
此起事件,原本是一件很好處理的事件,而且是,如果當事人聰明一點,應當更好地、影響更小地予以處理。否則,鬧大了,絕對對自己不好,對其他人也會帶來不利影響,甚至會導致其他人要受到紀律處分。
要知道,咬人的那條狗,是明令禁止居民飼養的。但是,這條狗卻被當作符合政策要求的狗,給其發放了飼養證。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飼養證是誰發的?是有政策依據發放呢還是靠關系發放的?發放者與狗主人之間是什么關系?有沒有存在受賄等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調查。
狗咬傷人后,如果態度好一點,與對方認真商量一下賠償的方式等,一切也就過去了。可是,狗主人實在太傲慢,太自以為是,以至于把矛盾擴大到了媒體,導致媒體記者采訪都哭了出來。如此一公布,還有什么好呢?
如果相關單位能夠及時站出來,回應網絡輿論,對相關人員做好工作,或許也不讓事件如此發酵。可是,任憑事件發酵,實在沒有辦法了,再來回應,讓當事人停職,多么被動啊。
所以,此起事件,實際就是一個各個環節都出現嚴重問題的事件,必須嚴厲追責。
遛狗打人事件的最新進展如何?最后接受調解了嗎,你怎么看?
依我之見:遛狗者隨意打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擾亂的是社會秩序、侵害的是社會環境中多數人的正常安寧的生活秩序,該罪就是當前‘’掃黑除惡‘’的惡勢力犯罪,依法‘’不得私了,不得刑事和解‘’,誰膽敢違法私了就是充當惡勢力‘’保護傘‘’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一,本案例提問者問到‘’最后是否調解‘’,實際上提問者所要表述的是在光天化之下的社區遛狗打人者是否可能刑事和解,最后請求不追究遛狗打人者的刑事責任。那么,遛狗者打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法律上允許‘’刑事和解‘’即打人者與被打者‘’私了‘’嗎?
依我之見:本案例遛狗打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依法不得刑事和解,打人者與被打者不得違法行為‘’私了‘’。
那么,什么是刑事和解?尋釁滋事罪為什么不能刑事和解呢?所謂‘’刑事和解‘’,是指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一一一刑事和解是針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丶刑法分則第四章丶五章所涉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的,或除職務犯罪以外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等案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丶侵害方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失,受害人諒解侵害人并請求辦案機關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請求,經辦案機關審查其請求符合條件的公丶檢丶法辦案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向法院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
從上述法律關于刑事和解程序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刑事和解,只針對的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的罪名,而四、五章的類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得出所謂刑事和解,即民間俗稱的‘’私了‘’,實際上所涉及的仍然是公民人身丶財產的個人糾紛。那么,‘’尋釁滋事罪‘’是所謂的公民間的個人糾紛嗎?很顯然 不是。從刑法理論上講: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丶對老百姓生活的管理秩序,犯罪者通過自已在社區、街道丶村社、城鄉市場丶公共場所丶交通要道等‘’公共場合‘’稱王稱霸、隨意毆打丶攔截丶起哄丶打砸以滿足自己為非作歹稱霸一方的‘’英雄‘’霸氣。可以看得出來尋釁滋事犯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丶公共利益,該罪姓‘’公‘’,不姓‘’私‘’,所以法律才規定尋釁滋事罪不得刑事和解,不得涉案當事人將姓‘’公‘’的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私了‘’。
再回過頭來看看杭州此次發生的遛狗者在社區自已遛狗不牽繩,自已的狗狗亂竄攻擊兩小孩,而小孩母親護自己的被攻擊的孩子合理合法,而遛狗者不是牽走自己的狗狗,而是口出狂言外地人不得在自已的社區活動,并對護孩之母大打出手,該遛狗者己屬社區的一霸,而該社區這一霸借遛狗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之行為發生在二O一八年一月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歷史時刻,其行為己涉嫌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行為就是‘’涉惡‘’,此人之惡行正是此次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當前此項斗爭進入打出深挖黑惡‘’保護傘‘’階段,對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惡勢力‘’誰膽敢違法刑事和解的私了就是充當惡勢力的保護傘的行為,最后的結果可能落得個誰當保護傘,誰也會與遛狗打人者一樣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起坐班房的下場。
二,那么,又如何看待被害人被毆打導致小指骨折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遛狗者積極主動對受害人賠償后又是否可以刑事和解而‘’私了‘’呢?依我之見:尋釁滋事犯罪中嫌疑人因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仍必須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基于對受害人的積極賠償可視為有悔罪表現在量刑時可以作為從輕處罰情節加以考慮。但是,依法仍不得刑事和解私下‘’私了‘’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