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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為什么人們總是關注吃狗的人,而不是關注偷狗的人呢?


      謝謝邀請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


      人們不僅關注吃狗肉的人,也關注偷狗的人,只是關注的人力量有限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


      首先,現在社會上的一些人故意挑起“愛

       

      謝謝邀請威海車主拖行虐事件!

      人們不僅關注吃狗肉的人,也關注偷狗的人,只是關注的人力量有限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

      首先,現在社會上的一些人故意挑起“愛狗人士是邪教”這些謬論,實則就是這些人不善待狗狗,還說什么狗狗都應該被禁養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他們就是想讓更多的人認為狗狗就是傷害人類的動物,請問是所有狗狗都這樣嗎?

      其次,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讓人們淡忘還有人虐殺狗狗,吃狗肉。甚至是掙黑心錢的狗肉販子們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還有那些為了牟利而偷狗的人。

      最后,在央視報道的《今日說法》第20170909暗訪中已經詳細揭露了偷狗——狗肉館收購——屠宰——送上餐桌這條黑色利益產業鏈威海車主拖行虐狗事件。不是沒有人關注偷狗的人,只是這些人力量有限。

      希望我的答案能幫助到你,歡迎大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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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女子“拿命抗爭”不文明養狗,那么,養狗有何責任?

      城市養狗,安全隱患較大,一直爭議不斷。

      前不久,武漢某大型小區的女子盧某,因與小區不文明養狗的老太太們發生糾紛,長時間被圍堵辱罵、毆打等,后不堪其擾,從樓頂跳下身亡,以死抗爭。

      事后,據媒體報道,受“狗患”之害的不止盧某一個人,另外一個帶著孩子的母親,被迫繞道避開她們,走地下車庫一年時間。

      目前尚沒有官方的調查結論,事實如何還不清楚,但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盧某去世后,頭七這天,小區大量的住戶自發送來鮮花悼念,大家用實際行動,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對于城市養狗,其法律責任,我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是明確的。

      為了更好地理解城市養狗的法律責任,先分享一則典型案例。

      我的狗,既沒咬你也沒撲你,為何要我賠償二十萬?法院:賠!

      路人被狗驚嚇摔倒,你的狗,即使沒有咬到人家,也沒有撲著她,哪怕是距離3米遠,也需要賠償。

      而且,要賠償的不是一百、兩百,也不是一千、兩千,而是,二十多萬!

      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一則案例,具有較強的普法教育意義。

      時年62歲的歐陽老人,晚上散步時,經過李某的店面,被李某飼養的泰迪犬驚嚇摔倒在地,因傷勢嚴重,后被送往醫院手術治療。

      出院以后,歐陽老人的損失,包括醫療費56000元、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250963元。

      狗主人李某拒絕賠償,歐陽老人一紙訟狀,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為自己辯解,并提供了現場視頻,稱其泰迪犬,對歐陽老人沒有進行追趕、絆倒或者吼叫,案發時,泰迪只是往前走了約50厘米,并且是正常行走,不是沖撞或者往前撲。

      法院調查發現,事發當晚,歐陽老人和丈夫散步,經過李某的店面處時,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泰迪犬,見歐陽夫婦接近,站立起來,并向歐陽老人方向走了兩步(約50公分),此時距歐陽夫婦約3米遠。

      歐陽老人見泰迪靠近,驚慌往左側避讓時摔倒受傷。

      因此,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本案中,李某對其所飼養的犬只未拴狗繩及其他約束。

      歐陽老人在看到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時,因本能的恐懼而避讓,導致摔倒。

      雖然犬只與人體不存在實際接觸,但是,歐陽老人的受傷,與其具有因果關系。

      在經過對歐陽老人損失金額的重新計算后,法院判決,李某應賠付歐陽老人209775.03元。

      這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典型案例,動物雖然沒有直接接觸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趕、逼近等危險動作,導致受害人摔倒受傷,應認定受害人的損害后果,與動物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因而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城市養狗,到底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狗,有著以下法律責任。

      在我國,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賠償,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一旦發生了動物致人損害的后果,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屬特殊侵權,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1、一般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一般條款:“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只有有證據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比如,受害人無視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傷害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作為狗的主人,必須盡到義務和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另外,剛剛于今年5月1日生效實施的《動物防疫法》,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2、承擔絕對侵權責任。

      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絕對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最為嚴格的責任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對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無論什么原因,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擔責任。

      以上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城市養狗,可能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武漢的女子盧某,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令人惋惜,但是,更應引起養狗人士警醒。

      對此,你有何看法呢?歡迎留言討論。

      我是周律師,無償普法,義務解答,歡迎關注,一起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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