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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守婦女與狗:農村“妻跑族”現象逐年增多,是什么導致了農村媳婦“跑路”?


      農村“妻跑族”現象逐年增多留守婦女與狗,是什么導致了農村媳婦“跑路”?這個問題我來給你講一個同事的故事吧。
      同事吳女士大約有四十來歲留守婦女與狗,那一天她沒

       

      農村“妻跑族”現象逐年增多留守婦女與,是什么導致了農村媳婦“跑路”?這個問題我來給你講一個同事的故事吧。

      同事吳女士大約有四十來歲留守婦女與狗,那一天她沒來上班,因為家里出了點事。第二天上班來了講了她家里出的事。

      她說:早晨一大早還沒出門就有一個和她年齡相仿的女人來敲她家的門留守婦女與狗,她一看不認識。還沒問怎么回事,找誰呢?那女人先發話了,她說:“你把我兒媳婦騙到那里去了?趕緊說出來,否則我決不答應。”

      吳女士聽到這就不愿意了。大清早來了就這么說話留守婦女與狗,我惹誰了呀。就問:“先說清楚,你是誰,要找誰,為啥你要說沖我要人,憑什么啊!”

      那女人也不言語,沖進屋里找了一圈,沒見別人,拐回頭來說留守婦女與狗:“就得找你,快說。把我兒媳婦騙到哪里去了。”

      吳女士的丈夫兒子都早早上班走了,吳女士見和這個瘋婆子講也講不清,就報警了。就這樣那個女人還在不依不饒的大吼大叫,要吳女士交出人來,直到警察來到。

      警察來了那女人安靜下來,在警察的詢問的過程中,吳女士明白了那個女人是她外甥女的婆婆,她來找吳女士要人,說吳女士把外甥女騙跑了。

      吳女士這時才恍然大悟,這個瘋婆子是她的這么樣的親戚。

      為啥那個女人要說吳女士拐跑她兒媳婦呢?吳女士回憶起前幾天遇到了外甥女,其實是表哥家的女兒。他們一家也在這個城市,一直沒怎么來往,遇見了說了一會話。外甥女就請吳女士去家里吃飯,當時沒事就去了。然后就回家了。再也沒有打電話互訪什么的。不是今天她婆婆來這么一鬧騰,吳女士還不知道外甥女出事了。

      這下吳女士不答應了,說:“家里你也搜了,人不在這兒。我到要問你,我外甥女是不是在你家里被害死了,你來這里惡人先告狀,誣陷我。”

      見兩邊又要鬧起來,警察喝住了兩邊。讓她們安靜下來,由警察處理,讓她們先報案,報失蹤。處理完這些都到中午了,所以就請了一天假。

      過了好一陣子,外甥回來了。說兩口子打架了。為啥原因呢?就是吳女士去吃了一頓飯走了以后婆婆和老公回來了,外甥女急急忙忙去做飯,就做的簡單了點,婆婆挑理了。意思娘家人做大大肉,婆婆來了小里小氣。結果兩口子吵架,婆婆在邊上也沒說好話,就打架了。過了一天外甥女就跑了,她婆婆讓兒子去找沒找到,婆婆就找到吳女士家來了。

      吳女士一家人來市里打工早幾年,外甥女兩口子今年剛來。外甥女婿給人開車,外甥女暫時沒去工作,他們還沒有孩子,所以公公婆婆沒跟他們住一起,和大兒子住,帶孫子呢。那天去小兒子家也是臨時起意過來看看,結果看見兒媳婦招待娘家人和自己不一個樣就來勁了,心里不平衡了。結果就讓家里起戰火了。

      她們都是甘肅農村來到這座城市打工的,本來城市里住著是分開的,那樣就沒啥事。可是老人卻還抱著老傳統不變,要端著架子,維護老規矩,這樣家庭矛盾不就出來了。城市的空間極大,家庭矛盾不可解決,那逃離家庭當然就是第一選擇了。在市里,逃離家庭就是逃離年輕人不愿意遵守的老規矩和責任。逃離成本不高,收益有可能會很好。因為農村結婚大多數是包辦,愛不多,怨不少。本來婚姻基礎就不牢,城市誘惑又多,家庭矛盾再一多,不跑干什么。

      再說攤上吳女士外甥女那樣不講理的婆婆,日子沒法過了。逃跑就是最好的選擇。

      我是膽小的勇士,我在講述我身邊的故事。

      當農村不能留住年輕人,年輕人必然會來到城市。農村舊有的規矩和陳規陋習就不要帶到城市里來了,如果有人不服氣,要試一試,結果也許就會像吳女士外甥女一家人一樣弄得雞飛狗跳,一地雞毛。最終媳婦會逃跑的。

      各位條友,你們怎么看呢?

      女子散步被狗驚嚇而摔倒骨折,狗主人要賠錢嗎?有什么依據嗎?

      2008年7月26日上午,原告買菜回家途中,路經本市黃浦區薛家浜路會館后街口時,適逢被告手牽一條小型寵物狗從該處經過,該寵物狗距離原告約一米遠。原告摔倒在地,被告上前將原告扶起,民警到場后,被告陪同原告及其親屬至醫院檢查治療,后經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原告左股骨頸骨折,并患有糖尿痛,原告遵醫囑在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行“左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并于同年7月26日至11月13日期間在該院住院治療。因原、被告雙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33292. 85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護理費2970元、營養費4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殘疾賠償金120038元、鑒定費1500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于2009年12月對原告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吳有珍因敵受傷,致左股骨頸骨折等,并行人工全髖置換術,上述損傷的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上述損傷后的護理時限為3—4個月,營養時限為3個月。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 另查,事發當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小東門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并制作了當時的工作情況記錄,該記錄中寫明:“據老太-原告?及圍觀群眾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客觀上摔倒在馬路上,并產生了損害后果。本案可以確認系爭寵物狗并未對原告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但根據被告陳述,事發時寵物狗距離原告約一米,對于一名容易對犬類動物有懼怕心理的老年婦女而言,這樣近的距離足以使原告產生緊張情緒。此外,根據被告陳述,事發后原告稱其被系爭寵物狗驚嚇摔倒,被告當時并未表示不同意見,民警到達現場后制作了工作情況記錄,該記錄亦顯示當時圍觀群眾反映原告受系爭寵物狗驚嚇而摔倒。結合以上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為原告已經窮盡了其所能采取的證明手段,足以確信原告系受系爭寵物狗驚嚇而摔倒受傷。關于原告所受的損害是否完全因為寵物狗的侵害所導致,綜合原告倒地受傷的過程,事發時系爭寵物狗與原告之間并未產生沖撞、撲咬等直接接觸,原告倒地是在受系爭寵物狗的驚嚇之后,慌亂躲避之中倒地受傷,是寵物狗這一外因與原告的避讓行為這一內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關于被告是否具有其他免除或者減輕賠償責任的事由,被告提出原告自身身體狀況不好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主要抗辯理由有:1.原告雙手均提有物品;2.原告曾有腦梗病史,身患糖尿病、骨質疏松等疾病;3.原告視力不好。對此本院認為,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原告存在不適合外出的視力障礙,故對被告主張原告存在視力問題,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事發時處于正常行走狀態,其雖身患疾病,但這與其倒地受傷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作為老年人,身患骨質疏松癥等疾病,在老年人群中比較普遍,從保護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角度出發,原告的身體原因不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故對于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沈偉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為是否存在,認定這一問題的方法在于生活經驗。加害行為的存在與否是本案審理的起點,如加害行為不存在,被告當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回顧案情可知,這一事實認定的問題恰是本案的難點。本案寵物狗與受害人之間并無身體直接接觸,受“驚嚇”為人的心理活動,因此不可能有證明侵害事實的直接證據,只能通過間接 證據與生活經驗進行綜合判斷。本案通過對生活經驗的運用,認定了這一事實。2.加害行為是否是導致損害后果的必要條件,即加害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是否成立法律上之因果關系,認定這一問題的方法在于邏輯。具體在本案中,若無寵物狗對原告造成之驚嚇,則原告可正常行走,不致產生失足摔捌之傷害。因此,本案中存在著連續性的因果關系鏈條,即原告被寵物狗驚嚇——原告躲避寵物狗——原告摔倒受傷——構成八級傷殘。寵物狗驚嚇是原告受傷的必要條件,原告受傷是侵害行為與原告躲避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3.被告是否應為其寵物狗所造成之損害負責,認定這一問題的方法在于法律規定與一般共同觀念。首先,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為動物造成之損害承擔責任,此為法律之明文規定;其次,根據一般人的觀念,“你可以飼養動物.但當其侵害他人時,你應當負責賠償”。受害人特殊- 2010?黃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 編寫人: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本文作者 咨詢我 杜杰鋒律師 現執業于河北百創律師事務所。自2000年開始先后在公安機關等部門從事法... 已幫助9999 人好評9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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