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出商品: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于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發出商品。即企業對于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銷商品:是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
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發出商品,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時,在發出商品時,如果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比如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或視同買斷方式但對方未銷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況?,那么企業發出商品時,應該先將成本由“庫存商品”轉入“委托代銷商品”,因此這個“委托代銷商品”與“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而“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與“庫存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因此委托代銷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貨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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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與“委托代銷商品”的會計科目有什么差別?
發出商品 :是商品還沒有到達購貨方,在途中,不能確定應收賬款發出商品。而商品已經出庫。委托代銷商品:是商品已經發給代銷商。###發出商品:是指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產成品。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先簽訂協議,確定委托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由于代銷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不確認收入,但需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賬戶,在商品發出時,將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轉入本賬戶的借方。當受托方將商品實際銷售后,應向委托方出具代銷清單。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價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貸記本賬戶。本賬戶期末余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銷手續費,作為商品流通費用,計入營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