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夢南2012年17歲,內蒙古人。2011年4月,他因患強直性脊柱炎曾在哈醫大一院風濕免疫科住院治療一周,這次來復診。該院風濕免疫科副主任趙彥萍回憶說,李夢南是一位同事的病人,23日上午,這位同事帶著李夢南的爺爺前來咨詢,當時患者想用“類克”(抗風濕藥,主要用于強直性脊柱炎狼傷人事件、類風濕關節炎等疾病),趙彥萍根據其病癥判斷李某的病已有了好轉,沒必要再用如此昂貴的藥,而且李某患有肺結核,即使要用,也得先治好肺結核。
于是,她建議患者去哈爾濱胸科醫院檢查。下午4點,爺孫倆再次來到醫院找趙彥萍,并帶來檢驗結果。趙彥萍認為,該患者的肺結核病經過前期治療雖已好轉,但仍需觀察3個月再進一步治療。當時她與老人溝通得挺好,并未產生矛盾,而李某本人一直在屋外等候。趙彥萍接待完該患者幾分鐘后就下班了,讓她沒想到的是,悲劇卻發生在剛剛接班的幾名醫生身上。
后經警方審理,李夢南供認,他覺得醫生是在故意刁難他,不給他看病,隨即心生不滿。機器人傷人事件誰的責任?
1狼傷人事件、機器人是否是罪魁禍首?誰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機器人并不能成為侵權責任的主體,機器人不具備人類的思維,不能獨立思考,機器人的行為都是由人為控制的,因此機器人在此次事件中不是罪魁禍首狼傷人事件。真正的侵權主體應當是生產該機器人的參展企業,部分人可能會認為應當是操作該機器人的工作人員承擔責任,并不是的,根據法律規定,員工職務行為結果應當歸屬于單位,也就是該企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員工的過錯埋單。
2、高交會主辦方是否能僅憑一紙聲明撇清自己責任狼傷人事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次事件中,展會主辦方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就需要分析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私以為,該展會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具體到以下工作:①核實參展企業有無資質,研發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狼傷人事件;②參展企業的工作人員是否經過培訓,是否達到熟練操作的技能水平;③在參展企業的具體展臺布置中有無約束措施,在機器人這種特殊產品和參觀者之間是否有足夠安全距離;④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和緊急事故處理預案。
對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應當是合理的,符合預期的,合乎法律規定和約定的。如果高交會的主辦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樣,作為展館管理者,也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3、關于侵權主體的選擇問題
在侵權事件中,普通大眾往往只考慮到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如果受傷觀眾僅將致害機器人的所有者即參展企業起訴至法院的,應當如何處理呢?首先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展會組織者追加為第三人,確定組織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應向原告行使釋明權,原告也可以直接申請追加其為被告。
這樣做,更有利于事實的查明,責任的劃定,也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八達嶺老虎傷人事件的作文
時間永遠凝固在 2008年5月12日 14時 28分 。那一刻,孩子朗朗的書聲戛然而止;那一刻,繁華的街市突然變得死寂;那一刻,歸家的路變得遙遙無期。這次5。12汶川特大地震,奪取了多少鮮活的生命呀!
這次大地震,許多孩子都失去了父母親人,成了孤兒,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到了多么嚴重的打擊啊!可他們臉上露出的仍是天真無邪的微笑。
因為他們選擇了堅強,在困難面前抬起了頭,擦干了他們淚水。
在一片廢墟之中,有一個感人事跡,永遠銘記在人們的心里。有一個三歲左右的小男孩在被救援人員解救出來的那一瞬間,舉起了他那稚嫩的右手,向救出他的人們敬禮!這是一個不規則的軍禮,這代表著一份怎樣的敬意?!
不論經歷了多少風雨,多少坎坷,多少荊棘。
但我們應該保持這樣一個信念:不經歷風雨的洗禮,怎能見絢麗的彩虹?“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可能總是一帆風順,有許許多多困難在等待著我們。這時,我們應化悲痛為力量,選擇堅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