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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禁言養大型犬。
其他區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第十條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據此,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關于發布北京市養犬重點管理區準養犬類的公告》(京農畜字〔2003〕47號),此公告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原則上應飼養成年體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賞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等犬種。禁止飼養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如:藏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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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樓主你看禁止飼養的就好了,這樣其他都可以養了~~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下列品種的犬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所有種類的獒犬、德國杜賓犬、圣伯納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羅威納犬、薩摩犬、拳師犬、上佐犬、波音達獵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瑪烈犬、雪達犬、阿富汗烈犬、獵狐犬、尋血獵犬、愛爾蘭獵狼犬、沙克犬、靈緹、蘇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時牧羊犬、法蘭德斯牧羊犬。 長須牧羊犬、蘇格蘭牧羊犬、德國牧羊犬、古典英國牧羊犬、英國斗牛犬、松獅犬、斑點狗、荷蘭毛獅犬、秋田犬、紐芬蘭犬、雪橇犬、貝林登梗、伯德梗、牛頭梗、凱利藍梗等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殘障人士使用的導盲犬、服務犬將可不再受“重點限養區不得豢養體高超過35厘米犬”的限制。
另:禁養犬種中不包括土狗,土狗可以打疫苗、辦狗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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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斑點狗;
2、蘇格蘭牧羊犬;
3、雪橇犬;
4、松獅犬;
5、荷蘭毛獅犬;
6、秋田犬;
7、長須牧羊犬;
8、凱利藍梗;
9、牛頭梗;
10、伯德梗;
11、貝林登梗;
12、紐芬蘭犬;
13、英國斗牛犬;
14、古典英國牧羊犬;
15、德國牧羊犬;
16、法蘭德斯牧牛犬;
17、比利時牧羊犬;
18、澳洲牧羊犬;
19、巴仙吉犬;
20、蘇俄牧羊犬;
21、靈緹;
22、沙克犬;
23、愛爾蘭獵狼犬;
24、尋血獵;
25、獵狐犬;
26、阿富汗烈犬;
27、雪達犬;
28、威瑪烈犬;
29、威斯拉犬;
30、意大利布拉可犬;
31、波音達獵犬;
32、拳師犬;
33、薩摩犬;
34、羅威納犬;
35、伯恩山犬;
36、大白熊犬;
37、大丹犬;
38、圣伯納犬;
39、德國杜賓犬;
40、獒犬;
41、成年犬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
以上這41種狗狗,都屬于是大型犬、烈性犬范圍內,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所以是不允許在北京城市里飼養的,也是無法辦到養狗許可證的,所以北京的朋友們在買寵物狗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避開這些犬種。
5. 京哈狗一只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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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交狗-串串! (雜交犬的歸類-并不是犬種名稱) 如果有人能告訴你這個是什么什么串 那都是忽悠你! 涉及到基因遺傳的問題!很多東西目測看不出的! 串串 不管是什么串串 都沒有(純種犬 名稱 也沒有可評估的資料作為參考 沒有相對的市場評估 不具備純種繁殖意義) 僅僅是它存在代表了自己!它主人對它的態度決定了它的命運!
看著像什么就說是什么串或者就是什么犬 這就狗販做的事! 這種不負責的狗販行為不要再繼續了...
人類飼養犬 有今天的多樣化(是人為的而非自然的---例如牧羊人需要狗幫牧羊 而獵人需要狗幫打獵 看家護院的培育一些兇猛彪悍的護衛類型犬種等等)!一個犬種的誕生 是人類方向性的選擇培育(最常見方法科學的雜交)最后穩定這個犬種的性質(身體比例結構 性格圈定范圍 等)然后被犬業組織承認才有純種犬名稱以及相關的繁殖背景和繁殖要求等內容!
近代純種繁殖的概念是穩定其犬種特性以及預防犬種疾病! 而不是隨意雜交!濫繁殖各種不穩定因素犬!不是某些人說的串串比純種犬健康什么的!這完全是國內某些人的無知說辭!和某些人的無良做法導致的結果!并不是純種繁殖的理念.. 我們可以尊重生命的去尊重 串串 ! 但是我們不應該泛濫這種思維 去泛濫這些濫繁殖的現象... ( 你自己養的什么狗 能長多大 毛多長 性格圈定范圍 是什么都不知道-不管對狗的主人還是對狗都很可悲) 不合比例不合類系的雜交犬 身體結構會出現嚴重問題 !性格會出現嚴重扭曲 等等問題的存在.... 于是被遺棄的雜交犬最多 (這也就是提倡純種繁殖---但得理解真正意義的純種繁殖 的理由)
科普視頻《純種犬的悲哀》里沒任何一句說的是 串串比純種犬哪方面更強!里面內容闡述的是培育純種犬不要盲目的追求一些特點性的培育而忽略狗的健康(追求一些特點性的培育而忽略狗的健康這本身就是有違純種繁殖理解)! 對于串串 -僅僅是雜交犬的總體概括 并非是犬種名稱!存在各種不穩定因素 !所以不可能有人能對此做研究 下結論!(能做研究的是犬種 不是犬的概括)
也別說狗不應該分等級!在主人心目中分不分誰的狗誰知道!但是作為優良育種培育純種繁殖自然是有區分的!(犬展比賽挑選出優秀的種狗做繁殖---當然這也有相對的商業性質但不可否認純種犬繁殖的理解引導著人們對犬正確科學的認知態度)(然而我國普遍對犬的純種繁殖還是很盲目和盲從的!所以被很多居心不良的人利用 ) (不按組織要求做的繁殖不屬于純種繁殖!按哪個組織要求做的繁殖就是哪個組織的系)
也別說發達國家沒有對串串有偏見!(首先純種犬培育理念就是國外的東西! 然后再發達國家繁殖寵物犬必須辦理相關證明并且得到某些犬業組織承認---所以不輕易出現雜交犬 !另外在發達國家城市養犬是要求做絕育的---又一個層次的減少了雜交的可能)
在我國原始的對犬的理念(獵犬-打獵的狗 吠犬-看家的狗 兩者都不行的就是肉狗-屠之取肉而食) 理念之外 黑色的狗的血 用于某些迷信活動! 寵物狗只有極少數達官貴人才擁有(最出名的是慈禧--但并無純種繁殖理念) 放眼看下我國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里帶狗的詞幾乎都是不太好的詞!表現出對狗的輕蔑態度!如果不是近代西方犬業文化流入也不會有什么改變...
總結 做人做事不要只看到自己的好別人的差!要看到別人的有點和自己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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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朝陽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后,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后每年度為500元。
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或者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三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